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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重要修改

2001-03-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王炽 沈路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通过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多处删除、修改和增加。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6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由原来的67条增至74条。

在序言部分,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原来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定位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等方面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与沿海地区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这部法律的其他修改,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支持和帮助方面,力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

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法律还在政策、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等方面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法律规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

此外法律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为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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